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杨在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台球室打完台球,在放台球杆时发现台球室前台放现金的抽屉没有锁,遂趁无人注意之际,打开抽屉盗得700元现金,随后逃离现场。2025年6月18日,王×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向受害人周×退赔了现金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対案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证据保全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