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禁)不决字[2025]第0053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
现查明:2025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徐××与袁××在易俗河镇××楼下徐××朋友的车上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发根端3CM毛发样品中未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徐XX、袁XX等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徐广福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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