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葛)决字[2025]第133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3月21号,违法行为人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湘×××××黑色丰田小车从江西省上栗县××××公司装载1箱引火线,途经国道319运输至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村其家附近,后又在未核实购买资质的情况下将该箱引火线销售给黄××并从中获利两百元。2025年6月18日,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和辩解;2、曾××的证言;3、辨认笔录;4、卡口照片;5、指认照片;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