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四)决字[2025]第00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
现查明:刘X2019年10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2024年8月20日23时03分,刘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状态:超分)酒后驾驶临牌为湘KR73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吉星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6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刘X被查获时的相关违法;2.查获经过证实刘X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节;3.刘X的驾驶人、车辆、户籍信息查询单及复印件证实事发时驾驶员及机动车辆信息状态;4.刘X的陈述证实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证实刘X体内的酒精浓度;6.酒驾历史处罚记录证实刘X以前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事实;7.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X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被处罚款等;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X未吸毒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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