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庹X在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大庸路XXX酒吧一楼门口附近,因朋友郑X和他人发生纠纷,庹X锁住谢XX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继而引发郑X等人围殴对方。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陈述及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庹*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