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军步行回家途径株洲市××中学门口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黑色台铃电动自行车,因自己患有脑梗身体行动不便,产生贪念将该电动车盗走,欲将该车用于日常代步,被盗电动车现价值约1280元。2025年6月18日,刘×军向庆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笔录;3.监控视频;4.对案笔录;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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