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罗)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磨市*******,现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
现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覃**多次在石门县磨市镇、益阳市资阳区通过微信名为“覃**”,微信号为jss32489091的微信以转账的形式找陈丛林(微信名为“娟”,微信号wxid-rub6yvgxx3an12、“心想事陈”,微信号cwj517918126)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共计购买76182元,非法获利62173元。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微信账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积极退缴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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