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高椅*******,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高椅*******。
  现查明:2024年11月以来,被侵害人李××因与丈夫杨**的家庭纠纷多次引发冲突报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相继开展调解、训诫杨**等工作。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杨**与其妻子李××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其个人抖音账户发李××照片并附文字“这种女人该杀”对李××进行恐吓。2025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杨**多次在与李××的微信聊天中以“杀死全家”、“强奸其女儿”“活不了一个月”等言语对李××进行恐吓。2025年6月17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杨**与其妻子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李××不接其电话及微信,杨**遂到李××经营的护肤品店找寻李××未果。当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携带一把自购菜刀,再次来到李××经营的店内,因李××未在店内,杨**将菜刀从后腰部取出,拍打墙面后指向店内员工张××扬言要弄死李××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聊天记录、抖音帐号截屏、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