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498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杜××在长沙县星沙街道××路与××路交汇处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为图财遂将车内四个超威牌电瓶盗取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杜××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吴××的谈话材料、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