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矮寨*******,现住湖南省吉首市矮寨*******。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20时许,受害人龙X惜骑着电动车载着其妻子横穿乾州古城门口的斑马线,此时违法行为人石X驾驶轿车载着其妻子行驶至该斑马线处,差点与龙X惜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两人便因此事发生口角纠纷,龙X惜气不过便用手推打了龙X惜的头部,并朝龙X惜的妻子“呸”了一声,之后石X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石X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石X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对石X处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X的陈述、受害人龙X惜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视频研判报告、石X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