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蓼)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蓼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蓼江*******。
  现查明:2025年5月底,曹**接到自称搞企业扶持贷款的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帮曹**贷款100万元,每年利息2500元。曹**信以为真,经过几天的沟通,曹**与对方在2025年06月09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一茶楼见面,对方称曹**银行流水太少,需要刷银行流水才能办理贷款,曹**提供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6230901818095482370)以及密码和手机给对方操作,在曹**不知情是接收非法资金的情况下,接收了顾景云被诈骗资金10万元和其他不明资金53700元,并由对方操作后全部转出。曹**明知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为了达到自己的贷款目的,任由他人随意转账,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曹**的陈述、证人顾景云的证人证言、反电诈平台资料、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