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下午,胡×因自己的儿子与田××(62岁)的孙子在学校发生打架的事情到长沙市开福区××××菜市场找田××理论,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随后胡×掀了田××买菜铺上的香干,并先动手打了田××,双方就扭打在一起,胡×将田××压在地上,造成田××受伤。经鉴定,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田××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田东霞伤情鉴定、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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