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鼓*******,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3时许,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湘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40线由青山桥镇往分水乡方向行驶,途经分水乡大垅村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杨××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9mg/100ml。另查明,杨××于2022年05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大队查获且已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杨××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凭证、车驾管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