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68号

  被处罚人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9时54分许,卜×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H9S86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通程转盘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卜×平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3mg/100ml。另查明,卜×平于2024年2月2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卜×平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卜×平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呼气测试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