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XXX酒吧门口因其朋友与郑X协商赔偿车辆的损失的问题时双方发生纠纷,后郑X及朋友动手对彭X及其朋友实施殴打,彭X在被殴打后踹了对方人员一脚。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福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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