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坪)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父亲出殡路过磨石村活动中心时,李XX作为磨石村书记,上前劝阻出殡人员不要放炮,李XX作为孝子听到后走上前殴打李XX的脸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苏XX、郭XX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