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上)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12时左右,在上岭桥镇港子口村邓××与唐××家门口,邓××与唐××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邓××使用水石碎砖打了唐××的头部,导致唐××头部受伤,后经鉴定唐××本次损失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