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现住新邵县酿溪镇资滨*******。
  现查明:2024年11月,违法行为人张x初为办理贷款,经李x武介绍,以其x县太芝庙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x注册湖南银行对公账户(账号:85010211000001844)。办理好对公账户后,张x初和李x武前往长沙办理贷款,和一名叫彭x辉的男子见面协商贷款事宜,彭x辉表明成功办理贷款需缴纳5%的手续费,为防止跑单需要抵押U盾。张**将U盾资料提供以后,和对方了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签约公司深圳克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2月20日,张x初收到湖南银行电话说账户异常,后将账户关闭。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张x初名下湖南银行对公账号85010211000001844,涉嫌东莞虎门龙x冬被诈骗案、成都市郫都区邹x强被诈骗案,涉诈资金共309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贷款合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系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