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3时06分许,刘×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H1D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千吨级码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民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另查明,刘×民于2013年04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查获并处罚。刘×民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刘×民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呼气测试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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