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8时许,周XX驾驶湘A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遇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7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周XX曾于2024年2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24年5月10日接受处罚,驾驶证被吊销。周X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400XX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醉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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