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杨)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湘潭县杨嘉桥镇铺*******。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6时许,在湘潭县杨嘉桥镇XXX村XX商店旁许XX经营的无名麻将馆的地下室内,陶XX(另案处理)与唐XX(另案处理)两人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人机赌博,该麻将馆地下室内共计摆放赌博机两台,共计四个操作机位,摆放赌博机的场地由许XX提供。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