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05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浪拔湖乡华美*******,现住南县浪拔湖乡华美*******。
  现查明:2025年2月27日7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门口,李X松与小区保安胡X前因为摆摊一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在相互推搡时,胡X前用右脚踹了李X松一脚,李X松回踹了胡X前一脚,胡X前抱住李X松的踹过来的脚,并用手推了一把李X松,导致李X松左手先着地受伤,经鉴定李X松伤情为轻伤一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人员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