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05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市区,现住岳麓区金溪湾小区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8时,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XX小学梅溪湖学校门口,胡X与易X娥因叫卖声音过大的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胡X先用手推了易X娥一下,易X娥用手攻击胡X被挡开,胡X用拳头殴打易X娥三拳,期间易X娥用摊位上的调味酱料盒子丢胡X被挡。经伤情鉴定,易X娥为轻微伤,胡X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人员信息、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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