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刑)决字[2025]第009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2年1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曾××安排彭××、谢××、谢××、谢××、谢××等人在涟钢钢渣山废钢坪负责对涟钢各个二级厂送过来的废钢进行切割加工。按规定,曾××等人需对废钢进行切割加工成符合回炉标准的入炉料才能计算加工废钢量来获取劳务费。但该团伙在加工废钢中发现涟钢内部有一些不需要进行切割加工的废钢能够用来骗取劳务费。 于是合伙商量以每吨5元的价格从掌握废钢资源的运货司机手中收购不需要切割加工的废钢,再以每吨28元的价格将这些不需要切割加工的废钢运送至涟钢×××厂、×××厂等厂进行回炉。 湖南涟钢××科技有限公司和娄底市××劳务有限公司每个月会结算废钢切割加工的劳务费(这里面包括了正常加工的劳务费和诈骗的劳务费),湖南××涟源钢铁有限公司财务部再按结算量将劳务费打给娄底市××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劳务有限公司再将劳务费结算给曾××。经查,2023年1月份至2月份,曾××安排谢××负责和涟钢厂区运送废钢的货车司机对接, 并以5元每吨的价格从他们手中收购不需要切割加工的废钢,再将这些不需要切割加工的废钢通过正常流程运至涟钢×××厂、×××厂等厂骗取劳务费。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谢××等人从司机处一共收购了3360吨(经侦查员核实是3350.32吨)不需要加工废钢;2023年2月1日至2月19日, 谢××等人从司机处一共收购了2237.66吨不需要加工的废钢,一共是5587.98吨不需要加工的废钢。截止案发,曾××结算了至2023年1月15日的劳务费, 后面的劳务费也在案发后结算到位。该团伙从涟钢集团骗取劳务费合计156463.44元。5元每吨的收购开支一半归曾××支付,一半由谢××、谢××、谢××、谢××等人一起支付;诈骗得来的劳务费一半归曾××所有,另外一半由谢××、谢××、谢××、谢××等人平分。2025年3月17日,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曾××做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银行流水、结算明细、过磅记录、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2023年2月28日,曾**主动到岸,其到案后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曾**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联系同案人谢建军、谢龙飞、谢汉光到案接受调查,其还带领公安机关将谢润军抓获到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