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河*******。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李××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25年4月26日,李××在长沙市开福区××××盗窃一整条纸巾和一袋大蒜子;2025年5月4日下午,李××在该处盗窃一盒蚊香和两支儿童牙膏;2025年5月9日,李××在该处盗窃一袋紫皮核桃;2025年6月8日,李××在该处盗窃一桶金龙鱼牌食用油;2025年6月14日,李××在该处盗窃两条丝瓜。李××盗窃物品总价值约5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福海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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