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34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8时许,在xx小学操场陈润哲(现年9岁)用手击打雷x阳(现年9岁)背部,随后跑向校门口,雷沐阳的爷爷雷伏知见状在校门口抓住陈xx拖拽至绿化带,并用右手打了陈xx两个耳光,导致陈润泽左脸红肿。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陈x哲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视频监控截图,雷伏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从重情节:雷**殴打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
从轻情节:因陈润哲先打雷沐阳,导致其被雷**殴打,现雷**请求调解,愿意赔偿,陈润哲家属拒绝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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