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496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峦山镇*******,现住长沙市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廖××驾驶共享单车窜至长沙县黄花镇华××置区××栋前安置区停车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从副驾驶进入白色丰田牌轿车,车牌湘A××S1车内实施盗窃,廖××进入车内后,在车内中控台 手扶箱内盗取3包和天下香烟、1包硬中华香烟和2包黄芙蓉王香烟以及一些零钱,后被廖××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廖××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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