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公(禁)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彭*在邵东市宋家塘XX凯旋城家中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500元的毒品(1粒麻古和不到0.2克冰毒)。
  以上事实有彭*的供述和辩解、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彭勇自愿接受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