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49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长沙市长沙县安沙*******。
现查明:2025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违法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泉塘安置区××××栋附近,使用起子将电动车电瓶拧开后,后又在××E区13栋附近,使用起子将电动车电瓶拧开后,将其盗走的方式,盗窃受害人蔡××清停放在E区××栋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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