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团洲*******,现住岳阳楼区碧桂园时*******。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在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店旁的巷子里,因其妻子与受害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违法行为人李某动手殴打了刘某。违法行为人李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