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9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03时许,王XX驾驶湘A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XX路的XX路口至XX路的XX路口段时,遇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2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王XX曾于2025年3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芙蓉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25年3月13日接受处罚,驾驶证被暂扣。王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365X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