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01时39分许,赵XX驾驶湘A7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路XX路口至XX路XXX路口路段时,遇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4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赵XX曾于2023年07月0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天心交警大队查获,2023年12月04日长沙交警支队做出吊销赵XX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综上所述,赵XX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365XX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醉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