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11时许,蒋x庄家与蒋x时家因为兑换地的地界纠纷,蒋x庄要在蒋x时家前坪的水井重新装抽水泵时被蒋x时阻止,蒋x时往水井里面丢砖头,并扬言要填掉水井,蒋x庄见状与蒋x时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蒋x庄的一颗门牙被蒋x时打脱落,蒋x庄的妻子吴xx听到两人争吵以后,赶到井边,用蒋x庄带过去的铁锤击打蒋x时的大腿一下,将蒋x时的大腿打伤,随后,蒋x时继续往井里丢砖头,吴xx就用砖头砸蒋x时家的大门台阶,并用铁锤砸坏蒋x时家房屋侧面的台阶上的大理石台阶一块、下水道水泥盖板一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伤情及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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