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关)决字[2025]第024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中午1时许,被处罚人杨X生与李X华、张X群、杨X暑、杨X军等人在关峡乡XXX村1组曾X茂副食品商店一楼大厅用扑克牌“扳三公”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中杨X生、李X华、张X群、杨X暑坐向,杨X军等人站在旁边下注(俗称:打鸟),每人每局下注二十元至五十元上下,全场输赢约3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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