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花)决字[2025]第063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曹×为湖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武县原××社选厂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直接负责该项目污水排放工作,临武县原××社选厂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在废水沉淀池违法设置排水管道,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2025年3月28日郴州市临武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水沉淀池外排水总含锌量6.4246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466-2010)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总锌标准(1.0mg/L)5.4264倍。
  以上事实有曹X的询问笔录、环保局工作人员龙XX询问笔录、环保局处罚决定书、环保局对曹X的询问笔录、环保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环保局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