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关)决字[2025]第024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现住绥宁县关峡苗族乡*******。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中午1时许,被处罚人杨**与张延群、杨文暑、杨必生、李永华等人在关峡乡花园角村1组曾凡茂副食品商店一楼大厅用扑克牌“扳三公”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中杨必生、李永华、张延群、杨文暑坐向,杨**等人站在旁边下注(俗称:打鸟),每人每局下注二十元至五十元上下,全场输赢约3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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