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1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耒阳市聂州居委会*******,现住耒阳市聂州居委会*******。
  现查明:接国家反诈平台信息,安徽省宿州市刘X奇2025年1月3日报案称自2024年12月4日到2025年1月1日共计被诈骗469660.73元,其中有一笔500元的转账,是转到谭X华的的长沙银行卡内(卡号:6214XXXXXXXXXXX1920),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谭X华到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自己收到涉诈资金一事供认不讳,其收到的500元涉诈资金已经提现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以上事实有1.谭X华的询问笔录;2.谭X华的涉诈银行卡流水;3.谭X华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