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廖×,性别男,汉族,曾在南岳区务工时,看见一辆红色女士摩托车,长期插着钥匙没有拔,遂产生盗窃意图,2025年4月2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廖×从衡阳市乘坐顺风车到达衡阳市南岳区天子山安置区附近,将该车辆盗走,骑回家中。违法行为人廖×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于2025年6月18日将其盗走的摩托车主动归还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事实,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截图,廖**询问笔录、周远志询问笔录、廖**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1.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2.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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