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蔡)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蔡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蔡锷*******。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一受害人张×因被电信诈骗,用其父亲张×伟银行卡向张×建设银行卡转了1000元,后被张×在“波币”APP的虚拟币交易出去。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