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决字[2025]第0361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乌嘴乡新民村*******,现住南县南洲镇二完小*******。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3时许,夏某在南县南洲镇×××路×××会所一包厢内,因李某某结账时被前台工作人员殴打,便伙同同包厢的刘某到×××会所大厅质问、谩骂前台工作人员胡某某,并对胡某某实施殴打。其中,夏某使用管制刀具刺击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大腿右侧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