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新)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汤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网咖内向他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流入涉诈资金1410元。2024年12月17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汤XX在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XX路分理处帮助他人取现1200元,自身获利21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资料、农商行APP交易明细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壹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壹拾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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