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425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双江*******,现住湖南省宁乡县双江*******。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0日,违法行为人肖×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华翼府×楼一无名麻将馆及长沙市雨花区万坤图×栋×楼×房内以接炮4500元,自摸5000元,可以加飘2000元的转转麻将来进行赌博,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微信账单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无前科,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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