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281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万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万坪*******。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18时许,姚×因自己的8岁儿子在永顺县灵溪镇××小区玩的时候与用样是未满14周岁的宋××、付××发生肢体冲突,姚×知道后立即赶到现场,将付××手臂打了一巴掌,又扯宋××头发。
  以上事实有姚×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宋×谦、付×豪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