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24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茅*******,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茅*******。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至今,违法行为人肖XX在儒林镇鸿达商业街XX电玩城通过现金和微信收款的方式给前来打鱼上分赌博的玩家进行上分充值服务,肖**为前来打鱼上分赌博的玩家提供赌博条件。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抓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