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株洲市天元区群丰*******。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违法人张X在株洲市荷塘区XX广场附近通过其上线处用现金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4颗,采取使用电子烟杆直接吸食的方式在株洲市天元区XX酒店地下停车场其本人绿色凯美瑞汽车车内独自吸食毒品,吸食毒品后在车内睡觉至次日离开;2025年6月17日22时许,违法人张X在XX广场上线处购买4枚依托咪酯烟弹后,张X独自一人驱车至株洲市天元区XX广场小区路边,其将车辆停在路边,在车内吸食3枚依托咪酯烟弹,在吸食完毒品依托咪酯后,违法人张X驾驶机动车往前芦淞区XXX为违法人刘X购买电子烟杆;2025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张X伙同违法人刘X在株洲市天元区XXXX旁的路边采取使用电子烟杆的方式直接吸食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辩解材料;同案人员询问笔录;尿检结果;提取笔录;吸毒工具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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