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治)决字[2025]第0182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鸬鹚渡镇千工坝村*******,现住鸬鹚渡镇千工坝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石峰区交警大队民警谭××、江××带领聂××、张××等8名辅警在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与铜霞路交叉口东往西方向布控查酒驾,当日0时42分许,范××饮酒后驾驶其母亲赵××名下牌照为湘H×××××的黑色哈弗越野车在途径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与铜霞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拦下,现场酒精测试为阳性后,范××不听从交警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的指令并驾车闯卡逃离,造成辅警张××右腕、右手软组织挫伤。2025年6月18日15时许,范××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范××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路面监控截图、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8日15时许,范**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