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42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罗江镇罗江村十六*******。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在长沙市雨花区XX小镇停车场靠XX路出口一侧,因同事送货被物业保安肖X辉、吴X华阻止入场,违法行为人周X到现场后与物业保安肖X辉、吴X华发生争执并殴打肖X辉、吴X华,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的陈述,受害人肖X辉、吴X华的陈述,现场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受害人病历材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