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大)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嘉树*******,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嘉树*******。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傅××在明知刘×(身份不详)要其办理手机卡是为了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在醴陵市××公司办理133××的电话卡转卖给刘×。导致该卡拨打诈骗电话1451条,2025年5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受害人于××被该电话诱导被电信诈骗16000余元。傅××非法获利75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国家反诈平台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