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091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5时许,在涟源市五马广场三味书屋外,吴相贤与吴*骑着一辆三轮车将受害人蒋海阳的一辆黑色的台铃电动车偷回家中。2025年6月12日23时许,在涟源市幸福路台铃电动车店外,吴相贤与吴*将受害人谭建兵的一辆红色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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