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横)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隆回县岩口镇温里*******。
现查明: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3日,范**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藏甄减肥店持续多次在刘群手中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期间共购买了“澳门地下六合彩”20100元,中奖18817.5元,总共输了1282.5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范**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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